公募基金銷售新規出爐 十二大要點全解讀
證監會8月28日消息,近日,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主要涉及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等內容,共計12大要點:包括強調不得“饑餓營銷”、杜絕“誘導頻繁申贖”、“尾隨傭金”設置上限、首提基金銷售機構續展安排等。
據了解,此次修訂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堅守資金和交易安全、銷售行為合規性底線要求,嚴格落實銷售適當性,著力提升基金銷售機構專業服務能力和合規風控水平,強化樹立長期理性投資觀念,積極培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生態。
十二大要點
要點一: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
《銷售辦法》明確了基金銷售業務的內涵和外延。根據《銷售辦法》,基金銷售是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活動。值得注意的是,宣傳推介基金也被界定成為基金銷售行為。
來源:《銷售辦法》
《銷售辦法》劃清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臺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臺拓展客戶。
來源:《銷售辦法》
要點二:適度調整獨立銷售機構準入條件
《銷售辦法》充分吸納意見建議,在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做出調整。適當降低了5%以上股東的財務指標、從業經歷等硬性要求。同時就控股股東完善獨立銷售機構治理機構、保持獨立銷售機構獨立性、制定相關風險處置預案提出要求;充實股權管理要求,就股權質押問題提出明確規制等。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實施“一參一控”管理。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要點三:明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業務范圍
《銷售辦法》發布稿明確,除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獨立銷售機構可從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涵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私募資管計劃,也包括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獨立銷售機構可以銷售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是不得銷售非標準化投資產品,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接近監管人士表示,這條規定回應了各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借助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進行規范銷售的合理需求,也為下一步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銷售私募股權基金留下了法規空間。
來源:《銷售辦法》
要點四: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強調不得“饑餓營銷”
《銷售辦法》禁止短期業績宣傳,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展示的任意業績區間均應當超過6個月。此外,規范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事項予以說明,但是不得以不同字體、加大字號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
要點五:推動長期投資 杜絕誘導短期申贖
《銷售辦法》要求培育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長期投資、理性投資和基金行業生態。
基金銷售基金應當推動定期定額投資、養老儲備投資等業務發展,促進投資人穩健投資,杜絕誘導投資人短期申贖、頻繁申贖行為。此外,《銷售辦法》還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健全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堅持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
要點六:持續信息服務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持續為投資人提供信息服務,強化投資者服務。
要點七: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設專章
新規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銷售機構應制定并有效執行與公司發展戰略相適應、與銷售業務相匹配的內控與風險管理制度。
要點八:強化合規風控的人力資源配置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合規風控管理組織架構,在章程中明確合規風控負責人為高管,并對其職責任免條件和程序作出規定。
要點九:銷售機構產品準入管理
明確要求銷售機構設立產品準入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對銷售產品準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要點十:續展安排
《銷售辦法》首提基金銷售機構續展安排。新老劃斷,續展針對新基金銷售機構。聚焦三類情形。優化程序安排,不要求機構提交續展申請,由派出機構結合監管情況對符合續展條件的機構實施自動續展。
來源:《銷售辦法》
要點十一:尾隨傭金設置上限
針對行業反映的客戶維護費不斷攀升、侵蝕行業持續發展基礎的問題,對其比例上限做出差異化規定。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超過50%,對于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占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30%。
來源:《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要點十二:新規針對不同情形設置了不同的過渡期
為促進規則平穩落地,指導存量銷售機構和銷售業務有序整改,《實施規定》對未來新規實施后的部分落實事項給予了較長時間的過渡期。
進一步發揮基金行業增強居民財富效應作用
證監會表示,本次《銷售辦法》修訂將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對于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優化基金市場生態、促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證監會將不斷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管,著力培育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以長期理性投資為導向的市場環境,進一步發揮基金行業增強居民財富效應、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
責任編輯:劉正龍